依內政部社 內政部社會司101年內授中社字第1015933764號
內政部社會司 2012年7月11日ICF新制上路,更新身心障礙者助聽器補助基準
並在申請輔具補助前需經專人評估其輔具需求,確認可使用的輔具類型後方能有資格申請,部份輔具在購置後一定時間後還須經過驗證,證明其輔具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方能申請到其輔具購置金額的部份補助金
購買助聽器的功能越多,補助的金額也相對增加
相關規定整理:助聽器補助金額(以單耳計算) 申請年限:三年
款式 | 低收入戶 | 中低收入戶 | 一般用戶 |
A款(口袋型)(不得申請雙耳) | 4000 | 3000 | 2000 |
助聽器-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 | 7000 | 5250 | 3500 |
助聽器-C款(數位式) | 15000 | 11250 | 7500 |
特別注意事項 三、規格或功能規範:(一)A款口袋型:經連接線連接助聽器及接收器,且接受器體積不適於懸掛耳後或置於耳內之類比式或數位式之機種,並須具備二個以上音頻控制開關、T線圈感應功能、音量大小調整開關。(二)B款類比式或手調數位式:採類比方式處理聲音訊號或數位型採手調方式調整之助聽器。(三)C款數位式:採數位方式處理聲音訊號之助聽器,並符合下列四種以上功能或規格:1.具四個壓縮頻道以上2.多聆聽程式3.噪音抑制4.方(指)向性麥克風5.迴饋音消除6.自動情境辨識(切換)功能7.雙耳同步功能8.資料記錄9.學習(可訓練)功能10.頻率壓縮、搬移11.與無線傳輸系統相容12.與遙控裝置相容13.與線圈系統相容14.內建實耳測量功能。 四、其他規定:(一)雙耳聽力損失在五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補助二只;優耳聽力在五十五dB至一百一十dB HL之間、劣耳聽力劣於一百一十 dB HL補助一只;聽力損失認定標準為氣導聽力檢查頻率五百Hz、一千Hz、二千Hz與四千Hz之平均閾值。(二)補助單位為一只,每側於左列年限內以補助一只為限。雙耳聽力損失經評估符合補助二只,得同時或分別申請,均視為補助一項次。(三)口袋型以補助一只為限 。(四)十二歲以下得每二年申請補助一次。(五)十八歲以下或 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學校日間部就學者申請C款數位式 時,其功能規格若符合該款所列標準六種以上,補助金額得逾左列規定,上限為單耳二萬元,雙耳四萬元。(六)初次申請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 且非低收入戶者,補助額度以B款標準為限 。(七)功能及規格未符合C款標準者,補助額度以B款標準為限。(八)已裝置人工電子耳之該耳不得申請。(九)再度申請時,除C款外可免提出聽覺輔具評估基準表。申請C款者應於驗配後三個月內經聽力師出具驗證合格報告(見輔具評估基準表格式編號○九、一○)始予補助。(十)應檢附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標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與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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